民政事业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9-04 08:48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问:姜堰区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4号)要求,经姜堰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姜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830元/人·月。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480元/人·年提高至12948元/人·年;城市“三无”供养标准仍为19637元/人·年。

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64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320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11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区、镇(街道)按照6:4比例负担,资金可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由区财政100%负担。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以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